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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2025-12-01

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各县(市)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各用人单位:

根据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辽人社发〔2025〕7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,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:

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调整为20元。

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2025年12月1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(联系单位:劳动关系和信访科)

  • 附件:
  •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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